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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青島市困難居民
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解讀
一、臨時救助的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救急難、托底線的原則;堅持應救盡救、便捷高效的原則;堅持城鄉(xiāng)統(tǒng)籌、協調推進的原則;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臨時救助對象范圍
(一)持有本市城鄉(xiāng)居民戶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下同);
(二)申請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辦理居住證滿1年、就業(yè)或創(chuàng)業(yè)、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員均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非本市戶籍的外來轉移人員家庭;
(三)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讀的在校學生;
(四) 區(qū)(市)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三、臨時救助類別
(一)急難型臨時救助。
主要包括對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等突發(fā)、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臨時救助。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
對因患病、教育產生的家庭自負醫(yī)療費用、自負教育(子女在國家認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費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臨時救助。此類救助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低保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y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xiāng)月低保標準;2.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主要指房產、機動車及金融資產,不含唯一一套房產)不超過2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符合城鄉(xiāng)低保家庭財產認定條件。
四、臨時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原則上每戶一年救助不超過兩次,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0元。
(一)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1.自負醫(yī)療費用救助標準。各區(qū)(市)要按照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及家庭自負醫(yī)療費用分類、分檔進行救助,每個家庭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城市月低保標準的1倍以上至臨時救助上限之間。
2.自負教育費用救助標準。對低保、低收入家庭自負教育費用,經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救助之后(獎學金除外),視情況實施差額救助,原則上本科不超過5000元,專科不超過3000元;其他家庭救助標準由各區(qū)(市)參照上述標準制定實施。
(二)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
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困難程度較輕的,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及時給予每戶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標準的臨時救助;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各區(qū)(市)參照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確定分類、分檔救助標準。
(三)重大生活困難臨時救助標準。
對于因各種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由區(qū)(市)民政部門牽頭制定綜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標準。
五、臨時救助方式
各區(qū)(市)要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注重綜合施救,充分發(fā)揮臨時救助救急、過渡、銜接、補充、兜底的作用。
(一)發(fā)放臨時救助金。
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全部實行社會化發(fā)放,通過銀行等金融代理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必要時可通過直接發(fā)放現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時效性。
(二)發(fā)放實物。
對于急難型臨時救助,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和基本生活需求,還可采取發(fā)放實物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fā)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
對臨時救助沒有覆蓋或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實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對需要通過慈善項目、提供專業(yè)服務、志愿者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給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
六、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及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和相關責任追究等參照《青島市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辦法》施行,并保障審核、審批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建立綠色通道。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急難型臨時救助,鎮(zhèn)(街)、區(qū)(市)民政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先行救助,并在5個工作日內登記救助對象、救助理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xù)。
(二)關于臨時救助申請地的規(guī)定。
低保家庭向批準低保所在地的鎮(zhèn)(街)提出;外來轉移人員向居住地所在鎮(zhèn)(街)提出;其他家庭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
(三)建立審批權限下放制度。
為增強臨時救助的時效性、靈活性、便捷性,各區(qū)(市)要全面建立落實區(qū)(市)民政部門委托鎮(zhèn)(街)開展小額臨時救助審批制度,委托鎮(zhèn)(街)直接審批的額度一般不超過3000元/戶、次,具體額度由區(qū)(市)確定。
七、實施時間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蛾P于進一步完善青島市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救〔2015〕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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