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
【文件的主要內容已被《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3號令)代替】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國有產權轉讓的市場化運作水平,解決目前我市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存在的形式單一,缺乏公開,國有資產價值嚴重低估以及國有產權內含的品牌、銷售網絡、管理和技術要素等無形資產的價值未予評估等問題,增加產權交易的透明度,現就我市國有產權轉讓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國有產權轉讓市場化運作機制。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市場化的原則,充分發(fā)揮產權交易市場的服務功能。通過公開掛牌、媒體公告、競價轉讓等方式,建立起產權交易市場化運作機制和平臺,最大限度地實現國有產權增值變現。
二、國有產權轉讓應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對外公開掛牌。對于尚未進入改制退出程序的企業(yè),由企業(yè)各歸口部門按照我市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向市國資辦提報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經市國資辦匯總,報市政府同意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對外公開掛牌;對已進入改制退出程序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由市國資辦根據評估結果及相關資料編制產權轉讓公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及指定媒體對外發(fā)布轉讓公告及相關信息,公開征尋受讓方,公告信息的有效期應不少于10天。通過公開征尋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應采取拍賣或招投標方式確定轉讓對象。公開征尋僅產生一個受讓方時,可采取協(xié)議轉讓的方式。協(xié)議轉讓不成時可另行組織轉讓或轉讓給內部職工。對轉讓給內部職工的,要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青政發(fā)〔2002〕78號)執(zhí)行。對市政府確定的特定轉讓項目,按照有關要求辦理。
三、國有產權轉讓完成后,轉讓價款的支付和職工安置,應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市國資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嚴把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和評估質量關。要加大對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的稽查力度,對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
集體產權的轉讓,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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