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期數
2005年第2期
總期刊數
總第89期
成文日期
2005-03-09
發(fā)布日期
2005-03-09
發(fā)文字號
青政字[2004]120號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發(fā)〔2004〕93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公布如下:
一、駐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的用人單位月、周、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530元、126.7元、25.3元、3.2元;駐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用人單位月、周、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470元、112.3元、22.5元、2.8元。
二、駐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勞動報酬標準為5.0元;駐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勞動報酬標準為3.8元。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非全日制就業(yè)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勞動報酬標準。
三、根據國家、省、市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職工工資的),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收入。凡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其作為工資發(fā)放標準。
四、中央、省、部隊駐青用人單位和外省、市駐青用人單位執(zhí)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今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不再同時調整失業(yè)保險金支付標準。
六、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青政發(fā)〔2002〕122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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